電子票證及第三方支付普及,悠遊卡公司計畫要推出手機悠遊卡及數位悠遊卡,其中,手機悠遊卡近期將在部分公車或捷運小規模試辦,外界關心是否會放寬消費金額限制?悠遊卡公司董事長林向愷表示,小額消費一直是悠遊卡最大特色,沒有考慮調整金額限制,未來將利用交通票證的優勢,不排除與第三方支付或電信商合作。

林向愷表示,手機悠遊卡因為要把營運計畫送到董事會,為了讓董事及外界了解計畫可行性,近期會開始把感應機具設置公車或捷運進行小規模測試,將視成銀行借錢條件效及反應進行調整,預計最快年底前會在部分領域優先進行小額消費。

現行悠遊卡每筆小額消費上線1000元,對於是否放寬限制開拓客源,林向愷說,提升支付額度,不見得可以爭取更多使用者,根據統計,悠遊卡用戶平均消費不到100元,與其考慮放寬限制,不如尋找外界合作比較重要,像是剛登台的Apple Pay,或即將在台上線的Samung Pay和Android Pay,都可能是可以合作的對象,不一定要互相競爭。

另外,數位悠遊卡目前還在金管會審查,據了解,因為要作急需用錢為通案處理,未來其他電子票證也能適用,相關審查作業較長,何時會通過還不確定,悠遊卡公司希望進度能越快越好,目標年底前能夠上線,讓原有消費者只要申請網路帳號,就能透過悠遊卡上網小額消費,提供持卡人更多元服務。

520 總統就職周年前夕,行政院長林全今 (18) 日針對民間投資提出五大努力目標,包括法規鬆綁、減少投資不確定性、引進高階專業人才、減少企業遵從成本,以及國際情勢等,希望藉此帶動台灣長期成長的經濟前景。

林全表示,對於目前我國經濟情勢表示,儘管經濟指標呈現好轉,在出口、景氣燈號、經濟成長等方面,均呈現持續改善現象。但此持續改善的現象,是反映短期的景氣循沒錢怎麼辦環,不能將之視為一個樂觀的前景看待,仍應審慎以對。

他認為,關鍵在於能否帶動國家長期成長的經濟前景,因此提出法規鬆綁、減少投資不確定性、引進高階專業人才、減少企業遵從成本,以及國際情勢等民間投資 5 大努力目標。

他指出,如果如果法規無法鬆綁,許多創意與投資將無法實現。對於企業重視的環評問題,環保署已提出盡量減少因環評造成的不確定性。政府也在努力讓水電供給與土地問題的不確定性進一步減少,期望取得具體的成效。

由於提升我國競爭優勢,改善低薪問題,引進高階專業人才相當重要,因此行政院亦提出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」草案,送請立法院審議,希望盡速通過並推動。

對於各企業老闆曾提出的「政府管太多」,林全表示,政府的行政管制太多,造成企業政府的遵從成本過高,因而無法生存;但政府的管制也不能沒有,否則將造成社會上失去管理和管制的混亂現象。政府效能要能彰顯,並且檢討如何把一些不必要的管制放鬆,集中在該管的部分。

國際情勢上,影響國家經濟的因素包括出口問題,尤其是海低利率信貸外投資,牽涉到產業向海外延伸的全球布局問題。

這兩個問題都跟外交環境的變動有關,美國川普政府的新政提出後,造成新台幣大幅度升值的衝擊,以及美國製造,讓台灣很多產業的投資布局有些策略上的改變,林全要求相關部會密切注意,並做好適當因應,務必讓台灣經濟發展不因這些外在因素影響而受到阻礙。

林全表示,對國家長期經濟成長發動的最大力量,仍然來自於投資,如何改善投資環境,增加國內投資機會,是政府當前必須要設法克服與努力的目標。對此,政府提出「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」與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」,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」是希望聚焦在未來政府具重要性的公共投資。

民間借貸能相信嗎?

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,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。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,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。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,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?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,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?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,風險也很大,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,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,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,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,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!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,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,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、刷卡換現金、票貼放款、保證借到錢、汽機車借款免留車、免擔保免抵押等等,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,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!

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?

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、簡便、快速、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。從靈活性來看:簡單地說,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,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,只要雙方認可,符合法律相關規定,就可以承做,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,必須有抵押、公證和擔保;簡便性:流程簡便,手續辦理簡單,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,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;快速性: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!因為手續簡便,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。

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?

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:對借貸人進行審核,符合借貸條件,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,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、利息、地點,最後就發放貸款。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、便利,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,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,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。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,也是一個保證,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,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,絕對不能馬虎!

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?

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:

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,經一年後,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。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。前項清償之權利,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。

第 205 條 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

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如何貸款200萬外,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,巧取利益。

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,利息遲付逾一年後,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跟銀行貸款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,依其約定。 前項規定,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,不適用之。

刑法 名稱: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)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裁判字號: 27年上第 520 號

要旨: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?乘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。在第一條件,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,在第二條件,係指就原本利率、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,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,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。

此項犯罪,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,始能成立。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,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,預定苛刻條件,一俟他人告貸,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,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,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,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,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。

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,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,利息、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,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,以免後續發生問題,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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